行政诉讼标的理论溯源及其本土化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第106条以"诉讼标的"作为判断重复起诉和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通常以行政行为或民事诉讼"实体法说"来界定诉讼标的.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解决裁判分歧,亟待厘清行政诉讼标的自身的法律属性.从理论溯源上观察,德国行政诉讼标的理论存在实体法说(行政行为说、违法性说、实体请求权说)和诉讼法说(一分支说、二分支说、三分支说)的分野,目前通说是二分支说.基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行政诉讼标的应界定为原告的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权),其包含被主张的权利侵害和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行政诉讼标的通过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予以识别和确定.既判力及于判决理由中对权利主张内容作出的判断和相关裁判意旨.
行政诉讼标的、诉讼上的请求权、权利主张、判决理由、既判力
D924.13;D62;C91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CFX020
2023-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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