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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律基准与范畴界定——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1款为中心

引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1款中敏感个人信息的"敏感"是指法律规制的高反应度,其以信息处理的权益侵害风险为法律基准,风险内容指向除个人信息权益之外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权利,风险程度则以达到"一般权益侵害程度+更高风险兑现概率"为必要.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应采取场景抽离和场景融入双重路径.场景抽离关注作为内因的信息内容,内容具有强工具性和唯一识别性的个人信息为敏感个人信息;场景融入关注作为外因的场景要素,信息处理者的认知能力、信息应用能力及信息存在状态是改变信息内容属性的主要场景要素,可以促成敏感个人信息的转化.因未成年人信息控制能力弱、信息暴露程度高,立法将其个人信息归入敏感个人信息具有合理性.第28条第1款列举的各项信息具有涵括性,不能直接作为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依据,是否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仍须进行具体判定.

敏感个人信息;风险维度;场景抽离;场景融入;强工具性;唯一识别性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企业数据利益的私法保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数据治理的私法之道:概念重构、路径整合和规则构建"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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