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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及其规制路径——以《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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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合同的主要价值是通过解雇保护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就业安全权.如果任由当事人随意订立定期合同,解雇保护的有关规定将落空,因此立法必须对定期合同进行限制,推行不定期合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将定期合同限定在非继续性岗位,并严格限定定期合同的订立次数和期限.我国对定期合同的规制重点应放在定期合同的订立次数上,不宜规定定期合同的适用范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具有特定的立法价值,且兼顾灵活性和安全性,规则简便易行,不宜轻易修改.不定期合同和解雇保护规则密切相关,未来我国可适当调整解雇保护水平,以推行不定期合同,但不宜大幅度降低解雇保护水平.同时,应对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的解除规则作适当区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业安全、劳动合同法

2018-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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