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给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提供裁判依据,正确处理私法主体之间的纠纷,特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调整自然人的人身关系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间在民商事活动中形成的财产关系.第三条”法律渊源”人民法院裁判案件,本法及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习惯;没有习惯的,依法理.前款所称习惯,以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限.第四条”权利行使的一般准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与信用方法.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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