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及其检讨——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保护客体
目前流行的滥觞于德国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主张个人对其一切具有识别性的个人信息(不区分重要和非重要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享有决定权和控制权.这一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小普查案”和“人口普查案”的误读.个人信息自决权将保护对象确定为外界无法识别的“保密意志”,这种把人格权“去客体化”,将个人信息作为客体排他性地归属于信息主体的做法,无法为他人的行为划定清晰的禁区,不可能构成私权意义上、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不是对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承认和保护,而是作为人格或财产的前置保护机制,旨在防范抽象的人格侵害或财产侵害的危险.
个人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保护法、隐私权保护、人口普查案、前置保护规范
2016-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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