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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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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历史,是一部从统一性的严格紧致逐步向复合性的利率市场化演进的变迁史.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边界,取决于民间借贷利率是否对国民经济的运行造成阻碍,是否与利率市场化形成相呼应的可适度.比较与参考域外立法,就规制方式而言,我国宜采统一规制的立法模式;就司法保护正当利率的上限与空间而言,应采统一立法模式下的复合性规范标准.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金融市场平均利率而不宜过度高于实体经济利润率,即以年利率24%作为合法上限,可申请强制执行;年利率24% ~ 36%之间可解释为自然债务,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高于36%的则认定为无效.

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统一性、复合性

201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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