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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561.2004.03.004

债权人撤销权研究

引用
@@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意义与性质 (一)意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因它是由罗马法务官保罗(Paulus)[1]所创设的概念,故又称为保罗诉权(actio pauliana,一译"保利安之诉"[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有明文规定(Inst.,4.6.6.).[3]后世许多法律都继受了它,有些是规定在民法典中的,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167条,称废罢诉权Action Paulienne)、[4]<日本民法典>(第424条)以及"台湾民法"(第244条);德国采用特别法,[5]瑞士规定在破产法中.新中国的立法中本没有债权人撤销权,为了对债权人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第74条、第75条).

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债务人、罗马法、合同法、人民共和国、责任财产、诉权、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中国、特别法、破产法、性质、行为、危害、台湾、瑞士、日本、权利

DF5;D9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履行障碍与合同救济--当代合同法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03BFX017的一部分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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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8561

11-3171/D

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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