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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561.2001.02.005

物权抽象原则的法理探源与现实斟酌

引用
@@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对于物权变动制度的讨论和研究投入了许多精力和热情,其大部分内容都集中在物权变动的"抽象原则"问题上,即我国的物权变动是否要像德国那样,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起初,还有主张和反对两种对立观点平分秋色的学术论辩,但近一段时间,物权行为无因性或抽象原则被渲染得如此热闹,以至于言物权必称抽象原则;更有甚者,在有些学者眼中,它似乎已然成为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种真实存在.正是在这种法学背景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提出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1]第7条,才拟就了貌似折衷,实则自相矛盾的"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的规定.[2]鉴于物权变动制度在整个物权法律关系调整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性,亦考虑到这个问题的提出实际上隐喻着当前我国法律界在立法、法学等方面的一些意味深长的问题,本文在此尝试从法理源流、法律事实及思想方法三个方面,对物权抽象原则问题作一基本探讨.

物权变动制度、抽象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法草案、原则问题、法学、无因性原则、自相矛盾、中国社会、原因行为、研究投入、学术论辩、思想方法、区分原则、法律事实、法律实践、法律关系、对立观点、调整过程、研究所

D92;DF5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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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8561

11-3171/D

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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