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业限制违约金在实践中的应用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现象愈来愈多,本文从以下方面对竞业限制违约金在实践中的运用进行论述:1、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不得超越《劳动合同法》之22、23条规定;2、竞业限制违约金性质:以补偿性为主兼具惩罚性;3、从适用的人员、期限、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补偿金时竞业限制条款效力(针对各省高院规定严重矛盾,有害于法度统一的现状,笔者建议:赋予劳动者自行选择主张补足经济补偿或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权利,从而实现全国范围执法标准的统一)、经济补偿标准、违约金的限制情形的角度论述竞业限制违约金适用条件;4、支持裁、审机构享有增减违约金权利;5、无论是否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法院均有权判决赔偿损失。
2022-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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