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限定继承资格取得的立法研究
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以因继承所得的遗产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律制度。与概括继承相比,它具有要式性、期间性和有限性。《中国民法典》第1161条虽然承认限定继承,但是存在一些漏洞,应予以完善。在申请限定期间的起算时间上,《中国民法典》应该摈弃现行日本或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而从遗产管理人产生之时起算;在法定期间上,《中国民法典》应当摒弃实行统一期间立法,而借鉴实行两类期间的立法;在取得限定继承的方式上,《中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立法规定的遗产管理程序。而且,继承人之一也可以提出申请;主管机关为基层人民法院。
2022-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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